《办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增设“监督工作计划”和“监督公开”专章,完善了监督程序和制度机制,还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方式作出了规定。
本报讯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修改后的《办法》立足梳理和总结新时代辽宁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回应和解决监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调研以及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等。
立足于强化监督计划引领和监督公开,《办法》增设“监督工作计划”专章,规定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及实施时间。同时增设“监督公开”专章,列举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过程时须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监督事项,并明确公开途径和议题征集程序,着力推动人大监督公开透明。
在完善监督程序和制度机制方面,《办法》完善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专题询问和质询以及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和机制;将专题调研明确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丰富了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明确将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纳入监督范围。
《办法》还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方式作出了规定。
问:从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行修改到我省《办法》出台,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在监督法草案起草和审议期间,我们密切关注修法动态,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征求意见工作;监督法出台后,我们迅速推动将修改《办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专门成立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实施监督法办法修法研究小组,发动机关全体人员参与到修改《办法》起草工作中来。
修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严格遵循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紧扣法定监督权限,围绕提升监督质效,着力细化监督程序、完善监督内容、增强监督刚性等,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召开10余次座谈会,还通过实地考察、电话沟通等方式,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立法经验和最新立法成果。
力求使修订后的《办法》成为适应人大监督新形势新要求、反映辽宁人大监督工作新特点新经验的“工作手册”。
问:在《办法》的立法情况介绍中,对完善监督程序着墨较多,可以再详细解读一下吗?
答:首先,我们将其中一章的标题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包括“一府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的各类专项工作报告。并规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接受监督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报告中回应。
其次,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方面,突出了对执法检查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执法检查方案内容。如根据需要,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也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还对执法检查的“后半篇文章”作了具体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还可以实施跟踪检查。
修改后的《办法》细化了程序机制。明确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制定方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同时,增加专题调研的监督方式,要求在制定监督计划时确定专题调研议题;对单独开展的专题调研要求事前制定工作方案、事后形成调研报告。
问:如何保证人大监督的质效?在这次《办法》修订中有怎样的考虑和设计呢?
答:正如监督法一样,我省的《办法》也是规范常委会监督行为的“程序法”,通过对运用各项监督方式进行科学的机制设计,确保人大监督既有尺度又有力度。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作出的决议是人大监督成果的主要体现,如何处理意见、决议关乎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在众多的程序机制中,我们紧紧抓住审议意见、决议这个监督工作的“出口”,通过完善和强化研究处理机制,确保监督结果最大限度转化为监督效果。为增强审议意见、决议处理的严肃性,针对散见在各项监督方式中的不同处理机制,我们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统一而严格的处理方式,即无论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还是专题调研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待。具体规定了审议意见由谁整理、由谁审定,五个工作日内即转交接受监督机关,接受监督机关需按时限向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常委会对报告作出决议的,接受监督机关执行决议的情况也要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还可以开展跟踪监督。通过环环紧扣的机制设计,让审议意见、决议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保证监督成果发挥出应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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