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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日前修订

来源: 作者:丹东市人大人选委孙志军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

          随着《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结合近年来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规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9月对《丹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案(草案)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人事任免办法更加规范准确,修改后的条文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更好地保障了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丹东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于2019年5月开始着手《办法》修订的调研工作。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依据,学习借鉴沈阳、大连、本溪等地经验,结合我市人事任免工作实践,本着在内容设计上更加完善,条文表述上更加规范,实践操作中务实管用的原则,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初稿,经过几次修改,于2019年9月上旬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草案),最终获得全票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以后的人事任免工作中认真执行《丹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形式和内容,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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