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质量,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日前,抚顺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抚顺市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评选表彰办法》。
《办法》对优秀建议评选原则、范围、条件、频次、程序、结果应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最大亮点是投票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建议。《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优秀代表建议评选委员会。优秀代表建议评选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人事工委副主任、人事工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建议工作的副主任、建议提案科科长担任。评选委员会的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承办。评选表彰优秀建议由优秀代表建议评选委员会下发通知,明确参评建议范围、评选表彰各阶段时间安排等事项。县区人大常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人大工委)按不超过本选举单位代表提出的参评建议总数15%的比例提出优秀代表建议推荐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进行汇总形成优秀代表建议推荐汇总名单后,提交优秀代表建议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形成优秀代表建议初选名单。优秀代表建议评选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每张票推选的优秀代表建议的数量不能超过参评代表建议总数的10%。推选的优秀代表建议可以在优秀代表建议推荐汇总名单内,也可以在优秀代表建议推荐汇总名单之外。优秀代表建议初选名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和决定,形成优秀代表建议正式名单,优秀代表建议正式名单中建议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建议总数的10%。优秀建议设一、二、三等奖,原则上按照20%、30%、50%掌握。
《办法》还明确规定,优秀建议原则上每届评选两次。对经评选产生的优秀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对评选出的优秀代表建议和领衔代表予以表彰并公告。评选结果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市人大常委会将优秀代表建议和领衔人大代表名单通报市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作为市人大代表换届时连选连任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