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督办力度,推动建议承办单位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保障市人大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抚顺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还通过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测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测评时间和内容、测评主体、测评对象确定确定、测评方式、测评程序及结果应用做了明确规定。
方案规定,测评工作在每年十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开展一次。测评主要内容为测评对象完成建议办理任务的总体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情况;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情况;规范答复方式,提高建议答复质量情况;抓好建议落实,实施跟踪办理,解决实际问题情况。测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测评对象承办建议情况,提出参加测评的代表建议名单,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测评对象为承办代表建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测评对象由市政府从承办建议数量较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部门中确定5个承办部门,经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后,由人事工委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3个部门在常委会上接受测评。
该方案尤为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一是让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测评,二是明确了测评对象获得参加测评人员30%以上不满意票的,将被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后,常委会将对被提醒谈话部门跟踪督办,如仍达不到办理要求,将被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