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请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受理来信、来访受理范围:
(一)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建议;
(二)对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三)对本行政区内行政、事业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意见和建议;
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一)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国家赔偿等应当通过和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权利救济途径解决的;
(二)已经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按照有关规定终结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申控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提出的;
(四)依法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申诉控告工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